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經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2號
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上訴人子○○
庚○○己○○巳○○○壬○○卯○○丑○○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癸○○
辰○○辛○○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凃春生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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