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郭思儀 被告 洪正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
415號,嗣改分為109年度簡字第16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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