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上訴人即原告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兆嘉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加振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4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