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8號再審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張芳生郭傳薰郭黃阿雪林書賓張黃秋琴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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