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提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提字第8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金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下簡稱被告)要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未以書狀表示意見,僅於檢察官訊問是否聲請提審時,以口頭泛稱欲聲請,但未說明聲請理由,亦欠缺提審法第3條規定之應陳明事項。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被告係因涉案而被逮捕到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業已諭知限制住居而釋放,有偵訊筆錄點名單上批示影本可佐。是被告現在並未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