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0號聲請人 張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文郎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聲請人並未簽名或蓋章,請補正有聲請
人簽章之聲請狀(◎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㈢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聲請人聲請狀聲
請事項記載: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惟並未表明提示日各為何日,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