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沛容選任辯護人林秉彝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涉犯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