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聲請人鑫隆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2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鹿港工具實業股│兆豐銀行鹿港│107年9月2日│995,298元│DC0000000││││份有限公司蘇│分行│││││││ 蔡嬌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