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戊○○(即 劉柏慶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萬5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