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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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1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何品儀(原名何禹潔、何堉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品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品儀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87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877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洪于智

法 官黃玉婷

法 官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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