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1.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2.聲請人是否與第一金融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個別協商?如有,請提出個別協議書及每月繳款證明。
3.聲請人稱其兄於97年12月發生車禍,需聲請人籌措開銷等語,請說明其兄自97年迄今是否有工作收入或受領保險金等其他收入?且陳報聲請人所支出之明細,並提出其兄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兄之收入證明及聲請人支付相關開銷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2.前配偶 李依錦 是否分擔子女生活費?
3.陳報聲請人所有之兄弟姊妹,並說明其等是否分擔父母生活費,其分擔金額為何?
4.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領取有政府發給之單親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
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6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5.聲請人稱原名下之房屋遭拍賣,請提出該執行案件之相關函稿及分配結果彙總表。除前該財產變動外,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㈣聲請人稱每月需支出10,000元之房租,請陳報房東之聯絡方
式、是否有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該屋?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繳交房租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