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重訴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茂榮選任辯護人洪楷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120號、107年度偵字第17580號、第27880號、第29151號、第29502號、第29504號、第29505號、第32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林茂榮業於民國111年5月21日死亡,此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及被告林茂榮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怡珊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