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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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