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張 簡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張簡介禎 於民國105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02月0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2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6年03月0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7%,計息利率為4.35%)。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3月0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74,815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放款往來明細乙份、利率調整變動表、變更借款條件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4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簡介禎│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4.35%│││174815││3月08日起│4月07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5.22%│││││4月08日起│1月07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35%│││││1月0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