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創辦人身份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本錡 被上訴人即被告亞太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創辦人身份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