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崐峰 原告約瑟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昱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程建設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4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4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天程建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天程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三、被告 巫永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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