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654號
109年度簡字第165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淑慧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360、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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