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384號聲請人 龔明 相對人 龔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0
0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7年度橋補字第1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5,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由聲請人預納。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