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1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清泉崗 郵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25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所述伊係帳簿、提款卡、密碼一併遺失云云,業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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