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林永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隼洋 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1,0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