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調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調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號之三,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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