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黃朝福 被告 洪劉珠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被告於原告所有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按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其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16,114元,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1,800,000元。是依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少之前者616,114元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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