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BT000-A108096(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BT000-A108096之父親(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BT000-A108096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