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游茂德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被告 游茂東
游振棋 游朱阿菜 游振田 游振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劉致顯 律師被告 賴金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8,73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扣除已繳納之13,672元後,尚應補繳75,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追加被告賴金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恬安附表:
1.宜蘭縣○○鎮○○○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20,7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97.68平方公尺(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09年1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B、C、D、F-
1之面積)=8,231,976元。
2.宜蘭縣○○鎮○○○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9.95平方公尺(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09年1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1、A-2、B-
1、C-1、D-1、E、F、F-2、F-3之面積)=636,755元。
3.以上合計為8,868,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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