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周婕妤
被告 謝宛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嘉交簡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振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周婕妤
被告 謝宛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嘉交簡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