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周婕妤

被告 謝宛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嘉交簡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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