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17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美珠於民國110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9日止累計60,584元正未給付,其中60,388元為本金;1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311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388元

林美珠

自民國112年05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