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慧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5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慧珍│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6.14%│││355345││1月09日起│2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19.368%│││││2月10日起│1月09日止│││││├──────┼──────┼───────┤││││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6.14%│││││1月10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4548號)
一、緣債務人呂慧珍於103年06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前三期採固定利率3%計息,第四期起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07%)加15.07%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6年1月9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永豐信用貸款申請請書暨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