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05號上訴人 王來香
邱治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廖威斯 律師 曾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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