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王佳誠 (住址詳卷)被告 李慧媛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慧媛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王佳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陳映如法官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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