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上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子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5年度智易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67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柯子涵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600元沒收之,其認事用法與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下列更正部分除外)、證據及理由,如本院判決所示。惟第一審判決書事實欄記載:「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4日前某時許,至位於高雄市○○區○○路○○號、由○○○所經營之『豐譽服飾行』,選購由大陸廠商製造、商標圖樣為『UNQQNU』之羽絨衣4件」之時間部分,應更正為「於103年12月2日前某日」。本院就上開被告至「豐譽服飾行」選購附表二所示扣案4件羽絨衣時間之被告犯罪時間更正,係依卷內已存在之證據資料,而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取捨證據後所認定之事實,應無違誤。
二、被告柯子涵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柯子涵受○○○委託,至高雄市○○區○○路○○號○○○經營之「豐譽服飾行」,代○○○選購如附表二所示4件扣案之羽絨衣,提供○○○作為樣品,並收受○○○新臺幣(下同)5,600元。嗣被告於103年11月26日收到○○○5,
600元匯款後,再將上開4件扣案羽絨衣寄送予○○○。期間,○○○知悉該商品非「UNIQLO」真品,而係合法自有品牌,被告亦未從中獲取利益云云。
三、程序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本判決之證據資料,業經被告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見本案卷第33至37頁),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何取證之瑕疵或其他不當情事,且與本案事實有相當之關聯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一)訊據被告柯子涵固坦承︰其於103年間,在高雄市○○區○○路○○號○○○所經營之「豐譽服飾行」選購由大陸廠商製造、商標圖樣為「UNQQNU」之扣案羽絨衣4件,並曾以LINE通訊告知○○○該4件之價格為5,600元,後由○○○於103年11月26日將上開款項匯款予被告,被告乃於
103年12月4日將扣案4件羽絨衣寄送予○○○,惟矢口否認有何商標法第97條之犯嫌,並辯稱︰○○○委託伊代為購買樣品,且屬合法之自有商標品牌,故伊並無販賣之意圖,亦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不知這叫侵權云云。
(二)經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UNIQLO」等商標圖樣,係日商迅銷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FASTRETAILINGCO.,LTD.)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其分別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及衣服之批發及零售等服務」、「衣服及旅行用衣袋等商品」、「衣服、夾克、羽絨夾克等商品」,且皆於商標權期間內,而附表二所示本案扣案羽絨衣4件,係經由○○○收受後報警處理,並經警送請鑑定確認本案扣案羽絨衣4件,均係侵害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之仿冒品,業據證人○○○、○○○、○○○、○○○分別於警詢、偵訊中證述(見警卷第13至17頁、第27至29頁、第36至38頁;偵查卷第20、21、27、28、36、37、51、52頁),並有採證商品照片8張、證人○○○提供之商品照片4張、 華南 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影本1紙、商標註冊證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照片與侵權物相片(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被告與證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被告與證人○○○E-mail網頁截圖、被告與證人○○○103年12月28日E-mail內容列印文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列印文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1月16日(104)智商40015字第10480024300號函、真偽鑑定書暨附件-鑑定物照片、104年度檢管字第4146號扣押物品清單、105年度院總管字第2613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於華南商業銀行帳單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第9至12頁、第25、26、
43、51頁、第52至75頁、第76至84頁、第87、88、94、10
1、102頁、第103至110頁;偵查卷第11頁;原審卷二第6頁),另由警卷第11頁正面、背面照片,清晰可見扣案之羽絨衣,非但有足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侵害附表一編號1商標權之「UNQQNU」標示,亦有足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侵害附表一編號2商標權之「ブランド」標示,以及足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侵害附表一編號3商標權之「UL」標示(商標對照見警卷第51頁),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由附件所示被告與證人○○○之通訊內容可知:
1、被告先告知○○○其「大陸朋友」係「uniqo」代工廠等語(見警卷第52頁),以被告自己於本院所提資料(見本案卷第58、59、77頁)所示,被告自稱為「中華兩岸通關商檢協會大陸執行長」、「今日新聞NOWNEWS關貿執行長」,復於原審提出與名人之合照、大陸顧問協議書、行銷企劃案等(見原審卷一第9頁、原審卷三第76至79頁),故被告自承其兩岸貿易經驗豐富,不可能不知確有日本知名品牌「UNIQLO」服飾及羽絨衣之存在,且被告既言明為「代工廠」,即表示該代工廠係為日本知名品牌「UNIQLO」代工製造服飾或羽絨衣,否則如非該知名品牌,何需「代工」?被告卻仍告知○○○能取得「uniqo」代工廠之產品等語,使○○○信以為真,遂向被告確認:「可是,牌子應該不能用uniqo吧」等語,被告竟確答:「就是這樣,一模一樣,便宜一半」等語(見警卷第52頁),故被告係以斬釘截鐵之用語「就是這樣」,回應○○○詢問是否為「UNIQLO」之品牌,已然向○○○確答商標及品質,均係與日本知名品牌「UNIQLO」所販賣者完全相同,而非被告事後一再辯稱之「自有品牌」。另被告亦向檢察官陳稱:其對○○○說大陸的Uniqlo很便宜等語(見偵查卷第19頁背面),益徵被告係向○○○誆稱係販售「UNIQLO」正牌真品,而非其事後飾詞辯稱之非UNIQLO「自有品牌」。
2、嗣○○○又再度要求確認:「會被告侵權跟仿冒,不要冒險,所以不要,除非給改過之款式,不能夠一模一樣,那個確定是正貨不是盜版?」(見警卷第53頁)「他授權是unique?UNIQLO授權是臺灣代理商?他的授權是誰授權UNIQLO?還是UNIQLO的代工廠自己隨意授權?是正貨?絕對不能是假貨,因為抓到罰則(責)有差,如何證明他的貨是正貨,畢竟大陸盜版猖獗,如果他陰我們是盜版,我跟你說,我跟你準備跑路了,如果他開一個芭樂的授權,說真的沒啥意義」等語(見警卷第54頁),之後被告竟仍向○○○宣稱:「不會有違法或親(按:應為「侵」字之筆誤)權問題」、「背心—立領,先買個4-5件吧」、「是合法銷售」等語(見警卷第59、60頁),乃向○○○確答係經「UNIQLO」商標授權之商品。
3、○○○於收受被告交付之扣案4件羽絨衣後,遂對被告表示:「沒LOGO,你當初說是UNIQLO」等語(見警卷第69頁),足證○○○恐信以為真,誤以為被告所能取得者,係日本知名品牌「UNIQLO」代工製造之服飾或羽絨衣,且其產品與上開日本知名品牌之產品完全相同,並能取得合法授權使用日本知名品牌「UNIQLO」之商標。
4、最後,被告對○○○表示:「1350*3+1550+先加200數量跟當初9件有差」等語(見警卷第65頁),致○○○匯款5,600元而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4件羽絨衣,並向被告表示「匯款了」「5600」等語(見警卷第65頁)。
(四)證人○○○到庭結證稱:103年11月26日伊匯款給被告柯子涵5,600元,向被告購買扣案4件外套,警卷第52至75頁,包括前述匯款給被告之前,與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當時被告說大陸朋友是「uniqo」代工廠,而且講「一模一樣」,因為「uniqo」與日本知名品牌「UNIQLO」差一個字而已,而且該日本知名品牌才需要代工,一般仿冒商品或不知名品牌的商品,根本不需要代工,仿冒品根本也不需要授權,所以被告故意讓伊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之朋友,就是日本知名品牌「UNIQLO」之代工廠,且被告可以開授權給伊,所以才先跟被告買4件扣案羽絨衣外套;當時被告傳來之拼音是「uniqo」代工廠,與日本知名品牌「UNIQLO」差一個字而已,而且被告一直強調有授權,所以當伊收到被告給伊之4件扣案羽絨衣外套,發現是「UNQQNU」,認為被騙所以報警,當時被告說大陸朋友是「uniqo」代工廠,與日本知名品牌「UNIQLO」差一個字而已,再怎麼講,也不是拼音差很多的「UNQQNU」,所以認為被告詐欺;在伊收到被告給伊扣案4件羽絨衣之前,被告並無以任何方式讓伊清楚明瞭被告之衣服是「UNQQNU」而不是日本知名品牌「UNIQLO」,前述LINE被告傳來之「uniqo」少「L」是被告打字之筆誤,被告在咖啡廳跟伊講之品牌確實是「UNIQLO」品牌,是在伊匯款以前,伊會匯款之原因,是因為一般要賣商品,廠商會先給樣品看商品之品質,被告不提供樣品,說樣品需花錢先買,伊想說買4件看看產品怎樣,拿到後發現產品牌子就是偽造的,當下就覺得要退費,被告表示無法退費,而警卷第88頁第
4行,被告用「UNIQLO價」,意思是原廠貨,所以一直到案發以後,被告還是在跟伊說是原廠貨,認為被告讓伊陷於錯誤,誤以為是「UNIQLO」代工廠製造、並且上面有「UNIQLO」商標的正品,伊從頭到尾,都以為被告認識日本知名品牌「UNIQLO」代工廠,就問被告是否可以給代理授權;被告事先以圖片像LINE這樣傳,看不到什麼LOGO,吊牌小小的看不清楚,但跟被告之對話內容是「UNIQLO」等語(見本案卷第152至154頁、第156頁)。
(五)以上(三)、(四)之證據互核相符,加以被告亦向檢察官陳稱:伊知道不是Uniqlo正牌等語(見偵查卷第20頁正面),均足證被告明知日本知名品牌「UNIQLO」之服飾或羽絨衣存在,否則不至有被告所稱之「代工廠」(如無正廠之真品,則何需為正廠代工)、「跟uniqo一模一樣」(如無「UNIQLO」正廠之真品存在,則何以有是否一樣之問題)、「便宜一半」(如無正廠之真品價格,豈會有便宜一半之價格),甚至被告事後明確向○○○表示:「…跟我說你不懂自己買『擦邊球』的貨品」(見警卷第76、77頁),「擦邊球」即仿冒品之意、並向○○○表示:「是你自己想要經營UNIQLO姐妹仿品」(見警卷第82、87頁),其所打字之「UNIQLO」為大寫且拼音正確,並使用仿冒之「仿」字,以上均足證被告明知日本知名品牌「UNIQLO」之服飾或羽絨衣存在,仍刻意販售○○○具有「UNQQNU」、「ブランド」及「UL」等類似標示之仿冒商品,從而被告符合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及「販賣」要件無誤。
(六)被告辯稱:扣案4件羽絨衣,均係向證人○○○所購買等語(見本案卷第167、168頁、原審卷三第63頁),是被告之進貨對象,根本並非其向○○○所稱之「大陸朋友un
iqo代工廠」(見警卷第52頁),而係臺灣商人○○○。惟○○○明確結證稱:被告柯子涵不曾跟伊或伊公司的人談過「UNQQNU」或「UNIQLO」兩種品牌其中任何一種的授權問題等語(見本案卷第159頁),亦足認被告前述向○○○宣稱可獲合法授權云云,顯屬不實。
(七)證人○○○到庭結證稱:伊跟警察說,103年12月間,有一個女生常跑到伊公司翻商品還有換貨,最後一次來倉庫翻遍所有商品,每件都打開來看,就問到底要幹嘛,然後對方就說要買雷同UNIQLO的商品,伊就大聲罵對方說這裏沒有,對方就走了,後來會計說這位小姐隔兩小時後有領錢過來拿貨,會計很確定對方是拿白牌外套等語,當時對方說要買「與UNIQLO雷同的」,伊說沒有,所以對方好像根本不是要買正廠,而是要買仿冒品等語(見本案卷第15
8、159頁),可知被告自始即明知日本知名品牌「UNIQLO」之服飾或羽絨衣存在,仍刻意向證人○○○要求購買「與UNIQLO雷同的」之仿冒商品,並於購買扣案4件羽絨衣後,將之轉賣予○○○,益徵被告符合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及「販賣」要件無誤。
(八)被告另自承:警卷第6頁係伊在警察局之親筆簽名,警卷第4頁倒數第四行所示伊跟警察說:交給○○○之扣案4件羽絨衣,進貨價5,000元,○○○匯給伊5,600元等語(見本案卷第168頁),此與證人○○○到庭結證稱:伊LINE跟被告說網路上一件才700元,阿里巴巴上一堆,所以被告賣給伊應該有賺等語(見本案卷第154、155頁)、證人○○○到庭結證稱:如警卷第9至11頁這樣之4件羽絨衣,3年前之價格,一件批580元等語(見本案卷第
159頁),以及被告明確告知○○○:「我挑好賣給你」等語(見警卷第64頁),互核相符,足證被告確實將扣案
4件羽絨衣轉賣予○○○,並意圖賺取差價,故被告確實符合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要件無誤。
(九)至被告究竟係先收受○○○所匯款之上開5,600元,始前去購買該扣案4件羽絨衣後轉賣予○○○,或抑被告手上已有扣案4件羽絨衣,而於收到○○○5,600元匯款後再將之轉賣予○○○,均不影響被告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另被告與○○○之LINE通訊,已明確告知○○○:「1350*3+1550+先加200數量跟當初9件有差」等語(見警卷第65頁),亦即表示附表二所示扣案4件羽絨衣,其中
3件每件1,350元,第4件則為1,550元,故○○○遂匯款予被告5,600元,被告並未言及其中包括任何交通費或其他成本,事實上被告之成本應已反映於其上開賣價,故尚難因被告或需負擔交通成本或其他成本,即斷認被告必然不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要件。
(十)綜上所述,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顯堪認定,故被告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柯子涵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柯子涵販賣前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原審審酌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商標法第97條規定,雖其已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惟被告販賣扣案4件羽絨衣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鉅,且商品售價僅為5,600元,及其行為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暨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並於判決內詳述其理由,核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5,600元,暨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本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惟被告已將之販賣並寄送予○○○,故已歸○○○所有,而非被告所有,故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並無違誤,被告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行為後矢口否認上述犯行,難認無再犯之虞,爰不予宣告緩刑。
(四)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無不當,被告上訴意旨矢口否認犯罪,並以如被告仍成立犯罪,請求從輕量刑並予以宣告緩刑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商標法關於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處罰,並非當然包括不法得利之意義在內,其雖為欺騙其他之人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然其行為若未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時,既非可繩以刑法詐欺之罪,仍僅能依商標法中有關之規定處罰,則其於侵害商標專用權外,若有詐欺之行為者,當應另成立詐欺罪,適用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83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以購印有『金帝』牌等商標機油空罐,以自製機油裝入該空罐以賤價出售與各機車行,原判決事實並未認定上訴人等有意圖不法所有詐欺之犯意,自不能認違反商標法當然含有詐欺性質而與詐欺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5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雖係舊法關於牽連犯之實務見解,但仍可見侵害商標權之犯罪,尚非當然包括詐欺罪,且如認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包括詐欺罪,通常係指使人誤認為係商標權人販售之真品,核與本案被告恐使○○○誤認為係代工廠販售同品質商品之情形,容屬有間,而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被害人包括商標權人,而詐欺罪主要之被害人則係消費者,更見兩者不完全相同,致適格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適格者,亦可能不同。查本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67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原審卷三第1、2頁)所述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均無提及詐欺部分。故本案宜請檢察官斟酌被告上開行為有無詐欺○○○之犯罪嫌疑,並宜依法為適當論處,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
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帥俊蒞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黃珮茹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祉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商標權期││││││間││├──┼────┼─────┼─────┼───────────────┤│1│迅銷股份│UNIQLO│第00000000│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及衣服之批│││有限公司││號/111年1│發及零售等服務。│││││月31日│商品名稱:衣服;鞋子;服飾用皮││││││帶;初生嬰兒服;泳衣;防水衣服││││││;化裝舞會服裝;足球鞋;冠帽;││││││襪子;服飾用手套;圍巾;結婚禮││││││服;靴;頭巾,領帶,領結;尿布││││││,圍兜;有邊帽,無邊帽,禦寒用││││││耳罩;短襪;禦寒用手套;腰帶,││││││吊褲帶;圍裙;睡眠用眼罩……等││││││。│├──┤├─────┼─────┼───────────────┤│2││ユニクロ│第00000000│指定使用於衣服及旅行用衣袋等商│││││號/106年9│品。│││││月15日│商品名稱:背包;衣服用購物袋;││││││旅行用衣袋;手提箱;鑰匙包;雨││││││傘;陽傘;皮夾;皮包;包裝用皮││││││袋;非貴重金屬錢包;書包;購物││││││袋;旅行袋;旅行箱;不含化妝用││││││品之化妝箱;嬰兒揹袋;寵物衣服││││││;皮革及人造皮;皮革製成之帶(││││││不含服飾用之皮帶),皮條、皮索││││││,皮製頭盔盒,繫狗皮帶,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3││UL│第00000000│指定使用於衣服、夾克、羽絨夾克│││││號/112年8│等商品。│││││月15日│商品名稱:衣服;夾克;羽絨夾克││││││;初生嬰兒服;防水衣服;結婚禮││││││服;泳裝;襪子;服飾用手套;圍││││││巾;冠帽;吊褲帶;吊襪帶;褲子││││││吊帶;腰帶;服飾用皮帶;靴鞋;││││││運動用靴;化裝舞會服裝;運動服││││││;足球鞋……等。│└──┴────┴─────┴─────┴───────────────┘┌──────────────────────────┐│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仿冒「UNIQLO」商標之「UNQQNU」商標│4件│││羽絨衣││└──┴─────────────────┴─────┘┌───────────────────────────────────┐│附表三│├──┬───────────────────────────┬────┤│編號│案卷名稱│引用簡稱│├──┼───────────────────────────┼────┤│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刑三字第1040066844號卷│警卷│├──┼───────────────────────────┼────┤│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6704號偵查卷│偵查卷│├──┼───────────────────────────┼────┤│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字第110號刑事卷│原審卷一│├──┼───────────────────────────┼────┤│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34號刑事卷│原審卷二│├──┼───────────────────────────┼────┤│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刑事卷│原審卷三│└──┴───────────────────────────┴────┘附件:被告與證人 郭乃瑋 LINE通訊內容(見警卷第52至75頁,
依該通訊內容所示時間為「西元」,內容限於篇幅僅為「節錄」)2014/11/12(星期三)(柯子涵)我大路(按:應為「陸」之筆誤)朋友是uniqo代工
廠(郭乃瑋)可是牌子應該不能用uniqo吧(柯子涵)就是這樣。一模一樣(柯子涵)便宜一半(郭乃瑋)你把報價跟款式(郭乃瑋)給我(郭乃瑋)我來規劃看怎麼賣(郭乃瑋)你那衣服不能賣(郭乃瑋)會被告侵權跟仿冒(郭乃瑋)不要冒險(郭乃瑋)所以不要(郭乃瑋)除非他給你改過的款式(郭乃瑋)不能夠一模一樣(郭乃瑋)你那個確定是正貨不是盜版?2014/11/14(星期四)(郭乃瑋)他授權是unique?(郭乃瑋)UNIQLO授權是臺灣代理商?
他的授權是誰授權UNIQLO?還是UNIQLO的代工廠自己隨意授權?是正貨?絕對不能是假貨因為抓到罰則有差如何證明他的貨是正貨,畢竟大陸盜版猖獗(郭乃瑋)如果他陰我們是盜版(郭乃瑋)我跟你說,我跟你準備跑路了(郭乃瑋)如果他開一個芭樂的授權,說真的沒啥意義2014/11/19(星期三)(郭乃瑋)你問一下那個羽絨衣,他給你的牌子(郭乃瑋)是哪個牌,我先查一下,臺灣有沒有打到2014/11/22(星期六)(柯子涵)你不是說想買個一件嗎(郭乃瑋)對(郭乃瑋)確定授權就來賣(郭乃瑋)授權給我我來進(柯子涵)不會有違法或親(按:「侵」字筆誤)權問題(郭乃瑋)預購?(郭乃瑋)我需要先幾件拍照(柯子涵)背心。立領。先買個4-5件吧(柯子涵)你要先買背心。立領。先買個4-5件吧(郭乃瑋)可以現場看貨?(柯子涵)500件才開授權書。怕我們亂拼貨。可給860-930元
/件(柯子涵)跟uniqo一模一樣(柯子涵)你看先買幾件??看他1200要不要先買樣。現在是貨
一大臺灣批發商搶貨。每賣一件賺1倍(柯子涵)先看你是否要拿樣??若不要我就先離開了。是合法
銷售可作比較圖(郭乃瑋)樣品有那些(柯子涵)你要先買背心/立領/帽子。先買個4-5件吧2014/11/24(星期一)(郭乃瑋)你授權樣本可先給我給法律顧問(柯子涵)沒有。有要進500件再說(郭乃瑋)你不用簽。我先看授權書內容2014/11/25(星期二)(柯子涵)去壓300件給授權(柯子涵)可以啊(柯子涵)他開給我。我開給你(柯子涵)怕他們開的你不要(郭乃瑋)可以阿反正我就要那張,到時如果有麻煩,我就找你
,就這麼簡單(柯子涵)我挑好賣給你。
(郭乃瑋)女的挑3件(郭乃瑋)男的一件(柯子涵)你錢打進來再說(郭乃瑋)打到哪(郭乃瑋)戶頭給我(柯子涵)000000000000之錢華南(郭乃瑋)1件男+3件女多少(柯子涵)1350*3+1550+先加200數量跟當初9件有差2014/11/26(星期三)(郭乃瑋)匯款了(郭乃瑋)00000000/12/02(星期二)(柯子涵)用郵局寄貨給你吧2014/12/04(星期四)(郭乃瑋)大姊(郭乃瑋)你這樣不行啦(郭乃瑋)你那個是仿冒的(郭乃瑋)我可以告你耶(郭乃瑋)你真的是不知輕重(郭乃瑋)我要退貨(郭乃瑋)人家是UNIQLO(郭乃瑋)你看你LOGO是啥(郭乃瑋)第一個退貨(郭乃瑋)退錢(郭乃瑋)網路才賣700幣(郭乃瑋)沒LOGO你當初說是UNIQLO(柯子涵)不是仿冒。是他們自己委任自造品牌。也可打上相同共用商標。不是紙標簽。
2014/12/07(星期日)(郭乃瑋)你盡(按:「儘」字筆誤)快處理不然我下週就提告(郭乃瑋)你賣假貨還跟我說這些(柯子涵)他不是仿冒。你告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