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