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