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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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健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113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35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健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主旨:因不服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判決。說明: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函知並親收通知函後猶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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