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佔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9號原告 劉季平
李彥川 被告 劉震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佔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