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04號債權人 吳志疆 債務人 蔡韶賓 (即 蔡水井 之繼承人)
蔡長廷 (即蔡水井之繼承人) 蔡紫涵 (即蔡水井之繼承人) 蔡射榴 (即蔡水井之繼承人)王 蔡烏粽 (即蔡水井之繼承人) 蔡麗雪 (即蔡水井之繼承人) 黃春誠 (即蔡水井、 黃蔡草 之繼承人) 黃春雄 (即蔡水井、黃蔡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韶賓、蔡長廷、蔡紫涵、蔡射榴、王蔡烏粽、蔡麗雪、黃春誠、黃春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水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韶賓、蔡長廷、蔡紫涵、蔡射榴、王蔡烏粽、蔡麗雪、黃春誠、黃春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水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 黃顯棠 為蔡水井、黃蔡草之繼承人,故其亦為本件聲請之債務人,惟查 黄顯棠 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318號准予備查在案,是債權人以黃顯棠為蔡水井、黃蔡草之繼承人為由請求其一併清償債務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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