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叁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