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李健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李健修(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如失蹤人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失蹤人死亡。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健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村0巷00號)於101年12月19日經註記為失蹤人口,復經戶政單位通報警方協尋,迄今仍未尋獲;另失蹤人自101年1月1日起迄今,查無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申報失蹤人就醫資料,亦無失蹤人之入出境紀錄、殯葬設施使用紀錄、101至105年度之所得財產資料、前科記錄,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李健修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戶籍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資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