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係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2號之罪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號之罪刑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