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0‧0三七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7號被告張嘉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餘重0.0378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餘重0.0378公克),確實屬第二級毒品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扣押物品清單1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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