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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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2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隆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2942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7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隆鈿與告訴人林 以芯 前為男女朋友,因故發生嫌隙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5日,在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27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登入其向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所申請之個人網頁,接續以「金田」之暱稱,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式網頁,透過動態時報發文之方式發表「林他媽的以芯為什麼妳不趕快得性病死一死、髒東西到處打砲、一直換男人、一件內褲穿一個禮拜都不洗(妳同居男友說的)、可不可以離我遠一點ㄚ、認識妳十幾年都覺得可恥、不要再亂造謠言了、悲哀噎、沒朋友是因為妳畜牲、適可而止了、不要逼我」、「 林阿以 阿芯 、你太悲哀了、根本比畜牲還不如、怎麼還不死一死留在人世間造孽!?你有朋友嗎?認識你一段時間的哪個不唾棄你!?哪個跟你在一起過ㄉ不想打死你!?你怎麼還沒得性病死掉阿、跟你認識真是我人生中最悲哀的事情、垃圾、幹你娘、想從我身邊拉朋友!?想要弄我到什麼時候!?髒東西還想假掰來跟我當朋友、去吃屎比較快」等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犯妨害名譽等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