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更二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二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溢 選任辯護人 張宗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6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27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李嘉興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