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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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79號上訴人 謝博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萬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