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游象峰│建華銀行股│95年10月10日│42,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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