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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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843號
原   告 黃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巷12號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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