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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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843號
原 告 黃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巷12號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