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0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昀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08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577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審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68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涂昀煌 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涂昀煌明知依現今生活狀況,任何人均能輕易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使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並能預見若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他人使用,恐遭他人用以從事不法財產犯罪行為,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11日16時許,在址設台北市○○區○○○路00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營服務門市,以本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個門號(下稱甲、乙、丙門號)預付卡後,旋即於同日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沈鑫宜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預付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認證時間,以甲、乙、丙門號分別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之遊戲橘子帳號完成進階認證,再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購買時間,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點數(下稱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再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儲值時間,將上開點數儲值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內,因而詐得財產上之利益。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涂昀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8號卷〈下稱本院易字第68號卷〉第171頁),並經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各自於警詢中指述明確,復有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示非供述證據、樂點公司函復之GASH點數訂單及會員資料、甲、乙、丙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電子郵件信函暨所附門號申請書、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16888inx」之限時動態、首頁及對話紀錄擷圖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網路遊戲點數,應構成詐欺得利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3個行動電話預付卡之行為,助使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向告訴人 簡珮蓁江子淵 為詐騙行為,侵害其等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得利罪。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遭詐欺得利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且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檢察官起訴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得利犯行,所
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
欺得利犯行,造成2位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並已實際賠償完畢(詳如附表三所示)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第68號卷第17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宣告: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江子淵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江子淵亦表示願宥恕被告,並請法官給予被告自新、緩刑機會。告訴人簡珮蓁雖因未到庭而未能調解成立,惟其仍得透過其他程序取回所受損失,本院綜合上開情節及被告違犯本案之動機、情節、目的等情狀,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期間如主文所示。
四、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取2000元之報酬,業據其於本院另案(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2號詐欺案件,經本院公訴不受理後,嗣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時坦白承認(見本院易字第68號卷第152頁),為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沒收或追徵,惟被告已實際賠償共1萬5000元(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倘若再予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怡芳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遊戲橘子帳號認證時間10000000000yaoshou253112年1月25日17時18分許20000000000yaoshou244112年1月25日16時58分許30000000000yaoshou247112年1月25日17時6分許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購買時間及金額(新臺幣)儲值時間遊戲橘子帳號相關證據1簡珮蓁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梓濠」等帳號向簡珮蓁佯稱要見面認識,因無法核實身分,需購買GASH點數云云,致簡珮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點數卡。112年2月19日14時5分許購買5000元GASH點數112年2月19日14時12分許yaoshou253⒈供述證據簡珮蓁於警詢時之指述⒉非供述證據簡珮蓁提供之點數購買明細、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112年2月19日14時5分許購買5000元GASH點數112年2月19日14時13分許2江子淵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嘉樂 」等帳號向江子淵佯稱要見面認識,但需GASH點數支付保證金云云,致江子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點數卡。112年2月18日13時50分許購買3000元GASH點數112年2月18日14時1分許yaoshou244⒈供述證據江子淵於警詢時之指述⒉非供述證據江子淵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全家超商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112年2月18日13時50分許購買5000元GASH點數112年2月18日14時1分許112年2月18日13時50分許購買5000元GASH點數112年2月18日14時2分許112年2月18日14時19分許購買5000元GASH點數112年2月18日14時25分許yaoshou247附表三:
調解條款備註被告應給付江子淵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自113年5月起於每月10日以前分期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江子淵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見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62號調解筆錄)已給付完畢(見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58號卷第14-1至19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