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強制換頁==========113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郝治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郝治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郝治華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詐欺案件5次及藥事法相關案件33次,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藥事法(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6月(2次)②有期徒刑5月(3次)犯罪日期91.09.22至94.07.04前之某日95.07.20前之7月間某日①98.09.22至98.10.16間某日②99.04.16後數日③99.09.16後數日④101.07.09至101.07.12⑤101.09.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731號等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731號等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7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判決日期110.02.04110.02.04110.02.04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確定日期110.02.04110.02.04110.02.04(聲請書誤載為110.03.17)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9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98號(編號2、3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已執畢)編號1至6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強制換頁====================強制換頁==========編號4567罪名詐欺藥事法(輸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藥事法(輸入禁藥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①有期徒刑7月(2次)②有期徒刑10月(2次)①有期徒刑4月(13次)②有期徒刑3月(5次)③有期徒刑5月(6次)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①00年0月間某日至101.08.11②95.08.01至100.04.02①100.04.14至100.05.06間某日②100.07.04至100.07.19間某日③101.10.02至101.10.16間某日④100.02.19至101.11.0498.10.27至101.11.11108.06.05至108.08.07(聲請書誤載為108.06.12至108.08.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49號臺中地檢99年度偵續字第394號等臺中地檢99年度偵續字第394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8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13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112年度上易字第347號判決日期111.07.29112.06.07112.06.07113.06.0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1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112年度上易字第347號確定日期111.08.10113.02.29113.02.29113.06.05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7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73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1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05號編號1至6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