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欽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欽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欽勝因犯重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但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受刑人本件附表編號1至12、15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雖有修正,惟其等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無庸比較新舊法而逕行適用新法。
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楊欽勝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3年度竹東簡字第
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於103年10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刑,經新竹地院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及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罪刑,經本院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刑法第51條第5款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楊欽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罪│重利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9、10月間某日│101年10月間某日│101年11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年度案號│4、第11556號、103│4、第11556號、103│4、第11556號、103│││年度偵字第730、第32│年度偵字第730、第32│年度偵字第730、第32│││66號│66號│66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實││7號│7號│7號││審├───┼──────────┼──────────┼──────────┤││判決日│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決││7號│7號│7號││├───┼──────────┼──────────┼──────────┤││確定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署103年執字第4391號│││││(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重利罪│重利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下旬某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年度案號│4、第11556號、103│4、第11556號、103│4、第11556號、103│││年度偵字第730、第32│年度偵字第730、第32│年度偵字第730、第32│││66號│66號│66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實││7號│7號│7號││審├───┼──────────┼──────────┼──────────┤││判決日│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決││7號│7號│7號││├───┼──────────┼──────────┼──────────┤││確定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同左)│(同左)│└─────┴──────────┴──────────┴──────────┘┌─────┬──────────┬──────────┬──────────┐│編號│7│8│9│├─────┼──────────┼──────────┼──────────┤│罪名│重利罪│重利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8日│101年12月初某日│101年12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年度案號│4、第11556號、103│4、第11556號、103│4、第11556號、103│││年度偵字第730、第32│年度偵字第730、第32│年度偵字第730、第32│││66號│66號│66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實││7號│7號│7號││審├───┼──────────┼──────────┼──────────┤││判決日│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決││7號│7號│7號││├───┼──────────┼──────────┼──────────┤││確定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同左)│(同左)│└─────┴──────────┴──────────┴──────────┘┌─────┬──────────┬──────────┬──────────┐│編號│10│11│12│├─────┼──────────┼──────────┼──────────┤│罪名│重利罪│重利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年度案號│4、第11556號、103│4、第11556號、103│4、第11556號、103│││年度偵字第730、第32│年度偵字第730、第32│年度偵字第730、第32│││66號│66號│66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實││7號│7號│7號││審├───┼──────────┼──────────┼──────────┤││判決日│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決││7號│7號│7號││├───┼──────────┼──────────┼──────────┤││確定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同左)│(同左)│└─────┴──────────┴──────────┴──────────┘┌─────┬──────────┬──────────┬──────────┐│編號│13│14│15│├─────┼──────────┼──────────┼──────────┤│罪名│重利罪│重利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間某日│102年1、2月間某日│101年1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署103年度偵字第453││年度案號│4、第11556號、103│4、第11556號、103│、第685、第3140、第│││年度偵字第730、第32│年度偵字第730、第32│5585號│││66號│66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4年度簡字第48號││實││7號│7號│││審├───┼──────────┼──────────┼──────────┤││判決日│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104年5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4月││││││30日」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104年度簡字第48號││決││7號│7號│││├───┼──────────┼──────────┼──────────┤││確定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4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執字第1694號│││││(編號15至1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6│17│18│├─────┼──────────┼──────────┼──────────┤│罪名│重利罪│重利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間某日│102年7月間某日│102年10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53│署103年度偵字第453│署103年度偵字第453││年度案號│、第685、第3140、第│、第685、第3140、第│、第685、第3140、第│││5585號│5585號│558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8號│104年度簡字第48號│104年度簡字第48號││實├───┼──────────┼──────────┼──────────┤│審│判決日│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8號│104年度簡字第48號│104年度簡字第48號││決├───┼──────────┼──────────┼──────────┤││確定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同左)│(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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