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簡移調字第5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未到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2,878元,及其中新臺幣134,
400元,自民國9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10%之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