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移調字第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30日下午3時4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8,306元,給付方法:自民國95
年9月26日起,於每月26日各給付新臺幣6,000元,至全部
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