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告 張美華
張馨文 張巍鐘 張耀中 永豐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駱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8,6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彥丞